鉴定单位无资质 伤者诉请赔偿被依法驳回

2014年11月07日10:0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鉴定单位无资质 伤者诉请赔偿被依法驳回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受害人赔偿请求被判决驳回。

  2007年8月23日晚上19时,司机兼车主张X兵,江西省南昌市人,无业。驾驶小轿车在南昌市XX大道XXX路以南段由南往北行驶,遇打工妹王X,江西省贵溪市人,无业。骑自行车由东往西横过马路,小车右侧与骑行的自行车左侧相撞,导致王X被送往江西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发生的医疗费4000余元张X兵已支付。次日,张X兵向王X书写协议,同意住院期间计算王X二个人的护理工资和伙食费每天130元,张X兵支付了1500元。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张X兵承担全部责任。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大队委托,南昌市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对王X做出了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由于双方就残疾赔偿金等不能达成协议,故王X诉讼法院,要求张X兵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法庭上王X诉称:2007年8月23日晚19时,张X兵违章驾车,把骑自行车的王X撞倒,导致王X住院及伤残。要求判令张X兵支付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3万余元。

  张X兵辩称: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经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另外还给付了1500元现金。原告主张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系没有资质的单位出具,该伤残等级应不予采信。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害人予以赔偿。但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系无资质单位出具,因此,原告要求法院支持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于法无据,原告可经过相关程序鉴定后另行诉讼。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伙食补助费,被告已经自愿给付,该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告诉讼证据不足,其要求支持其伤残赔偿金以及误工费等,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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