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赔偿协议后擅自购药治疗 不守诚信索赔被驳
伤势治愈后,故意扩大医疗损失,法院依法驳回其赔偿请求。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驳回了当事人小伤大治索取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A、B与被告C均系盐津县XX乡XX村村民,双方存在亲戚关系。宋曾听说A对其父不孝顺,便想待机教训A。2008年2月7日,C酒后,趁着酒性到 A家质问其为何不孝敬老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二人发生抓扯,A之弟媳B见状,出面阻止。抓扯中,C将肖、蒋二人致伤。当日,C将二人送到当地民间医生代某处治疗。医治2天后,又将二人送往四川筠连县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为“软组织损伤”。2月13日,被告之父又将二原告送往盐津县医院治疗,住院2 天,花去医疗费431.5元。治疗后,医生认为无明显伤痕,宋父便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
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治安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B损失600元;A的医疗费用,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被告当即履行了协议。之后,B、A又多次自行到盐津县人民医院门诊购药治疗,用去医疗费共计1198.8元。二原告购药后,再次找被告索赔。双方协商未果,遂将C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二原告所受之伤,经医院治愈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已给予赔偿。事后,二原告不守诚信,擅自到医院门诊购药治疗,所提供的门诊购药发票,没有用药处方和医生诊断医嘱,不能证明其确属疗伤所需。故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用缺乏合理性,属于故意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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