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场保洁员脚踢杂物受伤 商场担责七成赔偿6万余元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马鞍山市某电器卖场的保洁员宁某用脚踢杂物时突然摔倒,造成髋关节摔伤,被告某电器卖场虽然不存在过错,仍被判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宁某6万余元。
今年67岁的宁某是马鞍山市某电器卖场的保洁员。2008年10月13日,宁某在上班时脚踢过道中的杂物,导致左骨骨胫粉碎性骨折,髋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八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宁某遂向花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宁某和卖场之间系雇佣关系,宁某在雇佣过程中受到伤害,卖场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原告宁某故意脚踢杂物,自身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卖场的责任。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电器卖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宁某6万多元,宁某自己则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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