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酒后跳河溺亡 男友见死不救判赔六万
4月10日,笔者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市男子李X敖因不及时劝阻女友跳河自杀,被判令赔偿女友母亲人民币66800元。
李X敖与林X鹂是一对恋人,2008年6月28日晚,林X鹂称其失恋了,与朋友刘X美喝了很多酒之后,通过电话得知李X敖在韶关市西堤北路某舞厅玩,便与刘X美一起到该舞厅找李X敖。
双方见面后,林X鹂要跟李X敖去吸食“K粉”,李X敖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林X鹂很生气,走出舞厅来到武江河边,坐在河堤护栏的石柱上。李X敖及其朋友张X刚、刘X美三人也跟着来到河堤边。林X鹂对李X敖说要去死,李X敖回答“那你就去死吧。”林X鹂随即将其手袋交给刘X美,转身跳下河。刘X美马上叫李 X敖救人,李X敖说“我没有这么傻,要救你去救。”李X敖打电话报警后走到河堤的街梯处向河里看了一下,没有看见林X鹂,就与其朋友离开了。林X鹂跳河后溺水死亡。
林X鹂母亲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X鹂的自杀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李X敖与林X鹂之间有恋爱关系和事发时双方正在发生争吵,李X敖对林X鹂的自杀行为有制止的义务,尤其是酒后的林X鹂已经明确表示“要去死”,李X敖应当预见到危险的可能性,但其不但不及时加以劝阻,反而回答“那你就去死吧”,极大激化了当时的矛盾,致使林X鹂当即跳河,故李X敖的行为对林X鹂死亡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林X鹂跳河后,李X敖仅打电话报警后就离开现场,而没有及时采用现场呼救等更为合理有效的方式救助,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李X敖应对林X鹂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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