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饮酒后出险不赔偿 保险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
现今有不少合同如购房合同、保险合同等,都以的形式向你展示,让人看得眼花缭乱。不少公民往往在不清楚上面究竟有哪些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便草草签了字。当纠纷发生后,便被告上法庭,称其违约。江苏海门的公民袁某就是一例。
2005年1月5日,袁某和海门市保险公司签订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第三者险的保额为11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期即将届满的最后一天,袁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出险,将横穿公路的刘某撞死。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袁某和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随后,受害方经诉讼后,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11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虽然履行了赔偿义务,但他们认为本公司在与袁某订立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驾驶人员饮酒后出险,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承担。据此,保险公司将袁某告上法庭。认为既然合同已规定了免责条款,本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要求向袁某追偿这 11万元。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海门市保险公司与袁某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有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特别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约束力。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在公司合同的重要提示栏内就有关条款内容作了提示,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现被告袁某否认原告保险公司当时已向其作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告知,而保险公司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可以认定,原告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送达和应当依法履行的告知义务存有明显的瑕疵。该免责条款无效,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最近,海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海门市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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