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的基本规定
物权法在权利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分别是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法律关于这两项权利时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是物权法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由于基金份额实质上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分享基金财产受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财产权利,且可以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可以以基金份额设定权利质权。
基金份额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所谓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包括:
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卖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借款债权等;
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权等。
应收账款的登记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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