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抵押贷款风险种类
据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的有关人士介绍,目前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主要有3种:
个人借银行(包括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钱用于住房消费,如果不按期还钱便产生了风险,风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借款人有意赖账、诈骗、假借款、恶意不还钱;后者是借款人因失业、伤残、死亡、离异等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如期还钱。
开发商经营不善,或挪用资金,造成项目不能完工,形成“烂尾”,借款人购买并用来抵押的房产成了“空中楼阁”;借款人购买的房产存在较大质量问题。这些情况将导致个人贷款的相关合同难以履行,使借款人和贷款行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对开发商销售情况、工程进度、售房款监管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控制不够;缺乏与房屋土地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严,丢失重要合同单据,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
了解借款人贷款的真实目的(自住或投资)、收入来源及家庭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防范借款人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有三种:抵押、质押和保证。从实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应该是最主要的担保方式。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借款人要找到与住房价值量大体相当并获得贷款人认可的动产几乎不可能;以权利作为质押,贷款人要求的权利只限于存款单和债券,现实中拥有与住房价值大体相当的存款及有价证券的人要么是人少,要么就不用申请贷款了。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借款做保证人,非亲非故的情况下,一般人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鉴于上述分析,住房抵押应该作为最主要的防御贷款风险手段。
在我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初期,由于当时住房紧张,法律也不健全,担心个人出现风险后,无法使借款人迁出,向法院上诉,要求强制执行,但法院考虑社会稳定,往往不受理这种诉讼。以住房作抵押,客观上难以防范风险。其次,由于目前我们的房地产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住房产权证办理缓慢,没有产权证,办不成抵押登记,抵押就做不成。即使拿到产权证,由于办事部门效率和工作水平问题,产权人仍然办不成抵押登记。完不成抵押登记,重复抵押的风险无法避免。此外,国家目前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中,每年新建大量住房,期房拿不到产权证,抵押登记也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实践中以住房抵押为基础,产生了以下两种抵御贷款风险的方式。
目前对于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方式有两种具体做法,一种是抵押登记后保证人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种是抵押登记后保证人所有的保证责任取消,这里讨论的是第一种。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是指借款人在抵押登记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书面承诺以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人,同时有贷款人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首先处分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处分抵押物所得后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负责偿还。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每个保证人都对贷款金额负连带保证责任。没有办理完抵押物登记的,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一般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保证人与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借款人抵押物的权利凭证由贷款人保留,借款人仍占有和使用抵押物,处分抵物必须征得贷款人同意。当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贷款人将抵押权利凭证还给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在贷款还清前办理完抵押物登记,抵押物权利凭证还给借款人的同时,银行保留抵押登记凭证。如果抵押登落实后再放贷银行将直接保留抵押登记凭证,抵押物权利凭证由借款人(购房人)持有。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贷款,但找不到合适的第三方保证担保,借款人可以投保购房贷款综合保险。购买住房保险既有人身保险的性质,又有财产保险的性质。
1997年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同意,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开办购房贷款综合保险,产寿合一,综合费率约在贷款额的3%左右,1997年12月有关部门要求太平洋北京分公司将产寿未分的购房贷款综合保险拆为购房贷款保险(寿险)和贷款房屋保险
(财险)。
我国目前开展的购房贷款保险与美国的抵押贷款保险有很大不同。前者本质上是寿险,借款人一旦发生意外,失业或疾病时,不能还贷。后者本质上是信用保险。目前,人民银行规定各保险公司不能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中的质押是指权利质押,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交由贷款人占有,贷款人以上述权利赁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出质人)向贷款人(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质物),质押合同由权利凭证移交给贷款人占有时生效。
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权利凭证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质押期届满后,贷款人应当将权利凭证及其本息一并退还给借款人。
由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区别在于,当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前者首先处分抵押物所得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若仍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保证人负责偿还。而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当借款人没有履行时,由保证人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借款人采取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的与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在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消等情况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从实际贷款发放情况看,对借款人用的最多的担保方式是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和抵押加购房综合保险。
实际操作中将贷前的调查和担保方式转化为对借款人借款的综合评估标准,设定量化指标。根据个人稳定度、还款承受能力、购房能力、担保能力四个方面设计出个人住房贷款资信评定标准,见表1。
据业内人士介绍,防范借款人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有3种:抵押、质押和保证。在借贷前,还要充分了解借款人贷款的真实目的(自己住或者是投资)、收入来源及家庭状况,通过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防范。从实用性、可行性、便捷性的角度分析,住房抵押应该是最主要的担保方式。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借款人要找到与住房价值量大体相当并获得贷款人认可的动产几乎不可能;以权利作为质押,贷款人要求的权利只限于存款单和债券,现实中拥有与住房价值大体相当的存款及有价证券的人要么是人少,要么就是不用申请贷款了,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借款做保证人,非亲非故的情况下,一般人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由此可知,住房抵押应该作为最主要的防御贷款风险的手段。
在我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初期,由于当时住房紧张,法律也不健全,担心个人出现风险后,无法使借款人迁出,向法院上诉,要求强制执行,但法院考虑到社会稳定,往往不受理这种诉讼。以住房作抵押,客观上难以防范风险。其次,由于目前我们的房地产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住房产权证办理缓慢,没有产权证,办不成抵押登记,抵押就做不成。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李忠普介绍,防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最根本办法是逐步建立完善法律体系,提高个人法制观念,对恶意不还款的人,要有处置力度。政府要对土地的供应加强计划管理,进而保证住房供应量的稳定、房价的稳定;对开发企业的资质要严格审查,保证住房质量达到标准;要建立完善的贷款程序;通过优质服务,提高贷款的效率,而不是简单地简化贷款程序。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管理,特别是贷后管理,建立完善的贷款保证体系。建立住房抵押、质押、保险、担保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来分散和转移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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