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省时省力不省心 消费者务必索取购物凭证

2014年11月19日12:0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电视购物省时省力不省心 消费者务必索取购物凭证

  打个电话、货到付款,加上常有优惠,省时省力的电视购物成为流行时尚。然而,并非所有的广告商品都靠谱。物品到手后可能一切都变了:质量有瑕疵、售后没保障甚至退货无门。

  此前,李女士通过某电视购物网站购买一只翡翠手镯。收到实物时,她发现手镯有明显瑕疵,先后四次提出调换未果。当晚,李女士的丈夫对手镯进一步检查,发现内圈还有裂纹,李女士当即致电再次要求更换。不过,对方称李女士开箱检验并最终签收,说明其对手镯质量已经认可。无奈之下,李女士将购物网站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收货时所做的检验仅视为对货物外观瑕疵和数量的检验。手镯内圈的裂纹属隐蔽瑕疵,李女士有权在签收后的合理期间内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购物网站退还李女士货款3280元。

  宋先生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台彩电,货到付款后令他大吃一惊:除了送货员交给他的发票外,彩电的包装盒内还有一张发票,仔细看这台彩电边角有多处划痕,显然已被人使用过。

  宋先生要求退换,但送货员说自己只负责送货和收取货款;联系电视购物客服要求换货时,客服小姐竟然告诉他,这款彩电已经断货,只能由消费者至生产厂家指定的退货点退货,不能换货。原本为了图个方便,这下倒要自己跑腿,宋先生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将电视购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电视购物公司“退一赔一”。

  “如果电视购物广告包含虚假信息,那么作为发布平台的电视台应担责。”一名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信息。这也就是说,如果发生质量纠纷,电视台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向电视台索赔。

  法律专家建议,消费者在电视购物时,务必要索取购物凭证或保存交易协议。一旦购买商品后发生纠纷,可向票据盖章单位所在地的消保委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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