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初明)诉(邢爱珠)(其他房屋纠纷纠纷)一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初明,男,汉族,1952年1月24日出生,现住海口市秀英滨海大道288号海滨花园小区第四栋201房。
委托代理人谭显辉,男,汉族,1944年1月4日出生,住海口市金宇路二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爱珠,女,汉族, 1972 年出生,住三亚市解放四路132号原建行大楼三层。
委托代理人陈阿进,男,住三亚市解放四路132号原建行大楼三层。
上诉人李初明与被上诉人邢爱珠房屋一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06)城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初明、上诉人邢爱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初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显辉,上诉人邢爱珠的委托代理人陈阿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6月18日,李初明及案外人唐敏莉与海南华信拍卖市场签订了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该确认书的成交标的为三亚市解放四路淞江大厦1-5层部分房产,成交金额400000元。7月7日,海南华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拍卖方海南建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初明、唐敏莉签订移交清单由海南建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房产现状移交给唐敏莉、李初明。2006年5月19日,李初明和唐敏莉付清购房款400000元。李初明接手后发现邢爱珠居住在该房产的第三层,李初明要求邢爱珠搬迁,邢爱珠以其系三亚建行的职员,建行尚未安排搬迁的住房,且其作为原住户,建行出卖房屋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拒绝搬迁。李初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16日,唐敏莉在声明书上称,其放弃与李初明一起拍卖购得的房产,声明其对标的物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原审法院认为,李初明与唐敏莉通过拍卖共同取得三亚市解放路淞江大厦1- 5层的部分房产,委托拍卖单位海南建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委托拍卖的房屋移交,李初明、唐敏莉享有该房产的权益。唐敏莉出具声明书声明其放弃该房产的权利,李初明可以独立主张权利。邢爱珠主张其系建行的职工,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建行签订过买卖或该套房产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其对该套房产享有所有或使用权。在该种情形下,邢爱珠在李初明催促下仍拒绝搬迁,已构成侵权。邢爱珠应停止侵权,从侵占的房内搬迁。李初明主张邢爱珠侵占其房屋造成经济损失,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的计算方式,对其主张赔偿经济损失4800元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邢爱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从李初明拍卖取得的三亚市解放四路淞江大厦第三层的房间搬出。二、驳回李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元,由李初明负担102元,邢爱珠负担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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