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洁诉何荣华抚育费案
原告何洁,女,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武昌路339弄20号。
法定代理人缪雪芬,女,1960年9月21日生,汉族,上海市钢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岗,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倪卫东,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荣华,男,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霍山路643弄3号。
原告何法诉被告何荣华抚育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芳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缪雪芬和委托代理人倪卫东、被告何荣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父母于1992年2月经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多年来被告未尽过父亲之责。现因原告母亲下岗,生活发生困难,且原告因面部有一囊肿急需治疗。故要求支付抚养费补偿金人民币11900元,并自1999年2月起支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250元。
被告辩称:原告母亲8年来未让其看孩子,且目前被告无生活来源。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缪雪芬与被告何荣华于1992年2月经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何洁由缪雪芬抚养,至今被告未给付抚养费。现缪雪芬从上海钢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岗,原告生活发生困难,故起诉要求支付抚育费补偿金人民币11900元,自1999年2月起支付抚育费人民币250元。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离异不能影响孩子的日常生活。现原告要求支付抚育费,依法可予准许。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补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荣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按月给付原告何洁抚育费人民币100元,至原告何洁18周岁时止。
二、原告何法要求被告何荣华支付抚育费补偿金人民币11900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何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宁夏银川律师推荐;韩其杞律师
韩其杞律师 宁夏 银川 手机号码:13709581871 执业证号:16401201311153666 执业机构: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地 址:宁夏银川德胜工业园区中央大道1-1号附近 邮 箱:4274287@qq.com 个人简介: 韩其杞……[更多]
韩其杞律师:物件致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致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更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更多]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更多]
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支付子女抚育费吗?
张红(化名),出生于1987年5月10日,出生后第七天凌晨,即被生父母用柳条筐送养至张华、陈英家门口,后在众邻居劝说下,张华、陈英收养了该“弃婴”,并以父母子女的关系为张红办理了户籍登记,且将其抚育至今。期间张华所在乡镇计生部门以其违反了计划生育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