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自助旅游中的安全保证责任
3月6日,吴某某夫妇与H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马尔代夫豪华4晚6日游。3月20日二人抵达马尔代夫开始度假。22日上午,吴某某在酒店边上的海滩浮潜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旅行社既没有提供领队导游服务也没有对在该地浮潜游泳的注意事项进行警示、说明。要求旅行社赔偿死亡赔偿金、父母赡养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未推荐意外保险而致的保险利益损失等共计120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马尔代夫4晚6日自由行”,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该“自由行”的含义是吴某某夫妇在旅行社安排好住宿、机票、餐饮的条件下,自主选择旅游项目的一种方式。因双方并未约定领队及导游服务,故吴某某夫妇每日的具体旅游项目呈不特定状态,作为旅行社是无从知晓、预知或控制任何事件的发生。旅行社应承担的是与其服务相对应的安全保证义务,对于吴某某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动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特别是吴某某作为成年人,在自主决定的旅游活动中,自身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虽然吴某某有深水合格证,具有在一定深水领域中游泳的相关资格,但在海洋中游泳、浮潜比之具有更强的危险性和不可知性,对于掌握一定游泳技能的吴某某来说,应比常人更加小心与谨慎,以确保自身安全。但吴某某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出现了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考虑到,马尔代夫作为印度洋上的岛国,到该国游览大部分项目都是与海上项目有关,对于旅行社来讲,在宣传其游览价值同时,应理智地告知旅游者相应的风险性,提醒他们要注意人身安全,这也是合同的一种附随义务。旅行社在审理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该方面的提醒义务。故H旅行社的服务在此方面存有缺陷,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判决H旅行社赔偿142582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采用组团或是自由行的旅游方式,旅行社仍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吴某某夫妇实际是自由行的旅行方式,在其进行旅游项目过程中,旅行社没有人员陪同。在本案旅行方式之下,H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能具体化为警示告知义务。H旅行社虽然在旅行须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既不够具体,更未针对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项目所特有的风险予以充分告知和特别的警示。但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告知义务,仅其告知内容存在较大缺陷;加之在海洋内进行浮潜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仍系导致吴某某死亡的重要因素。故一审法院确定H旅行社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我们在前面讨论过。当时的重点是区分自助旅游和组团旅游(包价旅游)合同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旅行社的权利义务。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原审原告在二审中再次提出了旅游合同的性质问题,主张本案是组团旅游而不是自助旅游。针对这个观点,二审法院也在判决中花了很大篇幅说明了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和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这个问题在两审案件中都称为焦点的原因就是,旅行社在以组团旅游和“机+酒”为特点的自助游中,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
相关阅读:
湖北仙桃律师推荐:陈爱洲律师
湖北仙桃律师推荐:陈爱洲律师 陈爱洲律师 手机号码:13789915300 执业证号:14290201010693696 执业机构: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邮 箱:cazlawyer@126.com 律师简介 陈爱洲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更多]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内容摘要: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消……[更多]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手机“来电显示”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手机来电显示 今年5月1日起,全国的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都无条件地每月交费5元。而这样的规定,移动和联通只是发了一个短信息,就算通知用户一下。短信息的内容大体是:从5月1日起,所有手机用户的来电显示每月收取服务费5元,如不……[更多]
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更多]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合同法的发展 一、导言 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那为什么今天不仅我国,而且世界许多国家在这一本来已经形成许多固定规范的领域还要专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