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对未履行合同的影响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确实具备了破产宣告的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才正式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和环节。
1. 行使选择权的未履行合同类型
《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其行为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了保存破产财产的份额,清算组仅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尽管法律对于待履行合同规定了法定的选择权(即选择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如何在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及破产财产的维护上寻求平衡依旧是实践中的难点。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并没有对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可以行使选择权的待履行合同类型作一定的限制,这在一方面会导致清算组滥用权利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亦会导致清算组徇私舞弊,与相对人串通进行私下给付,从而导致破产财产的减少。因此,我们必须对可以行使选择权的合同类型进行界定。
1.1 单、双务合同的区别及履行状况
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负权利义务不同,可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由于单务合同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这里就需要做区分,如果是对方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而尚未履行的合同,其履行会使得破产财产增加,所以此种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因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反之, 如果是破产人负有履行义务的单务合同,由于其履行无益于破产财产的增加,此种情况下清算组应当解除合同。
考究企业破产法第26条规定可以发现,一方面,我国立法对凡是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即赋予破产清算组以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选择权这一原则性规定, 与国外相关立法的通例———只对双方均未履行的双务合同,破产管理人始终有选择权存在明显差异。根据合同履行的状况可以作如下划分:一为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二为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由于第一种情况下对方已成为事实上的破产债权人,应当与其他一般债权人平等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此时清算组仅能选择解除合同才不违背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原则。所以只有第二种情况下,清算组才有选择权。
1.2 对担保合同的特殊限制
如果破产人作为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了担保,无论是物保还是人保,清算组都无权解除,必须继续履行。担保责任不因担保人的破产而解除,这是一项基本原则。只是此时的担保实现方式会有所不同,如果是物保则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可以由担保权人直接行使解除权,如果是人保则债权人可以按照破产程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综上所述,清算组仅仅对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在破产宣告后有选择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对于破产人负有履行义务的单务合同、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清算组应当解除,而对于担保合同破产企业必须继续履行。
相关阅读:
江西九江律师推荐:袁毓明律师
江西九江律师推荐:袁毓明律师 袁毓明律师 手机号码:13979209060 执业证号:14921999210308 执业机构: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地 址:九江市十里大道209号老马渡地矿大楼四楼 邮 箱:yym_yzx@163.com 律师简介 袁毓明律师:中共党……[更多]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例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更多]
对破产宣告的完善与思考
对破产宣告的完善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从1996年12月的颁布,是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重大事件。它弥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破产法律规范长期存在的空白。它使得破产这一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成为一种法律事实,并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它使我国改变了……[更多]
有关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新《企……[更多]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 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宣告前,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人。一般来说,破产案件的受理就意味着债务人私法上和公法上的资格将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破产宣告使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则强化了对……[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