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自杀是否给予理赔
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这是一个热门话题!
根据2002年修订发行的《保险法》中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法》用了“可以”字样,此表明保险人“可以”或“也可以不”给付保险金。“按照合同”字样,又让人产生模棱两可的主观不确定。那么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又会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管理师梁杰先生,他表示,过去把自杀作为除外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但是现在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表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保险人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应理赔。面对种种疑问,他向记者解释了保险公司这一规定产生的原因:
首先,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自杀也在其中,若保险公司对所有的自杀都不赔付,则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承担的给付责任是不对等的。这对投保人是不公平的。其次,投保人寿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如果对自杀一概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可能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陷入生活困难境地,这不符合保险的目的。再次,蓄意自杀、骗取保费的行为可以被排除。人们研究发现,人在特定情况下,一时因挫折等原因产生自杀的念头是很容易的,但是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金的蓄意自杀行为,保险公司规定通常以合同生效后的两年为免责期限,两年内不赔。而复效后两年的条件附加上去就是为更好保障期投保人的权益。
据记者了解,目前大多保险公司均表态承诺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以后,给予合同要求的赔偿。而在2年之内,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而少部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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