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

2014年11月24日10:3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

  家住太仓市浏河镇的张家和家住太仓市沙溪镇的陆家本应很快成为亲家。去年12月10日发生的一场车祸不仅使两家蒙受了失去爱子爱女的切肤之痛,而且两家人还因此走上了法庭,成为一对“冤家”,同时他们也为保险公司和法院出了一道不大不小的难题。

  一场意外 恋人化蝶而去

  张强和陆敏是一对恩爱的恋人,双方家境也都还算殷实。去年2月6日,两人一起到当地保险公司,由陆敏花了1350元钱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为75000元的人身险。保单上约定,被保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此后,谁也没把这当作一回事。去年底,眼见时机成熟了,两家人准备为两个年轻人操办婚事,两人更是忙得不亦乐乎。当时,张强刚拿到驾驶执照,其父便为他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让两人来去也方便些。

  2002年12月10日中午,陆敏乘坐张强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回家去。在经过陆敏家不远处的一座水泥桥时,汽车突然失控翻进了河里。陆敏被闻讯赶来的父亲从车中拉出,但已不幸身亡。相隔一个半小时,张强也被从车里拉出,但也已经死亡。他们留给双方父母家人的除了悲痛,还有就是一时难以解开的保险纠葛。

  法无明文 难坏了保险公司

  2002年12月21日,太仓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经过现场勘察,对事故责任参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这起非道路交通事故做出认定,张强驾驶机动车辆,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力是引发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张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敏不负事故责任。

  意外发生后,保险公司立即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取证认为符合理赔条件。可有一点难倒了他们:理赔款该给谁?这份保单的被保险人是陆敏,受益人是张强,保险法的有关条文是这样规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已经死亡的,赔款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可事故发生后,医院出具的证明是:送到医院时,两人均已死亡,无法确认谁先死亡。理赔款付给谁,对保险公司来说,是绝对不可马虎的事。他们经过反复讨论,又向上级请示,最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精神,受益人必须晚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才能成立。此次事故中,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推定同时死亡,故受益人未能成立,理赔款还是发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妥。于是,2003年1月7日,这笔75000元的保险理赔款由陆敏的父母领取了。

  争保险金 “准亲家”对簿公堂或许就是因为这法无明文规定的事,让张强的家人觉得不能接受。他们认为,由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已死亡,保险公司理应依保险合同理赔,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张强的法定继承人,但虽经多次催要,保险公司仍然拒绝将保险金支付给他们。据了解,张陆双方家人曾约定将7万余元保险金为两位不幸的年轻人买坟地用,可后来不知怎的,双方发生了矛盾。今年2月27日,张强的父亲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7.5万元。

  3月6日,基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对陆父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陆父为该案的第三人。于是,一对年近半百的“准亲家”对坐在了法庭之上。

  3月25日,太仓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法庭调查显得十分的简单和平静。对投保的情形、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保险的理赔情况,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都没有太多的分歧和争执。

  但围绕这7.5万元保险金究竟该向谁赔付却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代理人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是张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只有具备这三个条件,保险金才能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否则应由保险受益人享有。两人同时死亡,不能由国外的法律来推定,只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被告保险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不成立,被告已依法向第三人理赔了保险金,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向第三人理赔符合法律和事实。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辩称,被告将保险金赔给了第三人没有错,既符合我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该规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都是为了简化民事关系,以使同时死亡的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这一原则,应推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即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以便使同时死亡的人之间彼此不产生受益关系。按照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以他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为条件,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美国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令》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来给付。所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行为合理合法,符合国际惯例。

  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述称,第三人确实拿到了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75000元,但第三人应当取得这笔保险金。理由是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第三人继承。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转为现实的财产权。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是与其有相互关系的特定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希望受益人受益,而非受益人之外的其他人。如果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使得保险金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或有矛盾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相信陆敏在投保时不希望看到本案的原告取得保险金。由于受益人张强同时死亡,已经不可能因陆敏的死亡而受益及接受受益。因此,保险金只能作为陆敏的遗产处理。

  是非曲直 庭上初见分晓法院采纳两被告及第三人的意见。4月7日,太仓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财产权。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可以看出,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权就因此丧失,保险金的请求权仍归被保险人,因此受益权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本案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权的主体即受益人同时死亡,因此其继承人不能继承他的受益权。另外,在人寿保险合同中习惯上往往认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当发生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应当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人同时死亡使得投保人为受益人所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理赔给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受益人的继承人,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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