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最新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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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九龙坡区最新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类型(城镇、农村)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住址: 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二) 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个月。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或职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或职务)。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直接变更、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或职务)。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甲方按规定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八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以及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九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或培训,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其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

  (三)乙方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办法为

  。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四十一条中明确。

  第十四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可提前或延后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加点时,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乙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为:加班每日 元,加点每小时 元;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每月 元。

  第十七条 乙方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甲方不得在乙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等,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上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以及特殊工作条件或环境下的津贴)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甲方属于国有企业的,其标准不得低于重庆市当年公布的失业救济平均水平)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乙方。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甲方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1.

  2.

  3.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裁减人员并解除本合同: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如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如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四)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如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第三十四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本合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三)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双方应当订立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况,乙方符合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 日内,办理工作交接。乙方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对乙方造成侵权的,应当按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支付赔偿金,或加付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属于专项培训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 。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四十三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

  (二)

  (三)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凡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下列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变化后3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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