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合法性
我于1997年9月15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在其所属餐饮公司工作。由于该公司将餐饮和娱乐等赢利设施承包给另一俱乐部,于是,在1999年3月向承包出去的这两个部门的员工发了一封信,内容是将我们转到俱乐部工作,工资和基本待遇维持不变。由于合同未到期,我们一直都正常工作。可就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物业公司人事部通知我们,,并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我想请问:物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它应该如何进行赔偿?若对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服,在什么时间内可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订立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员工拒绝变更的,原劳动合同可继续履行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不支付补偿金。
你所在的物业公司将你们部门承包给俱乐部,属企业的经济行为,物业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只是物业公司应及时向员工进行相关情况通报,并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但物业公司并未与你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主体。
关于因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处理,《劳动法》及相关法规都有涉及。《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又根据劳动部(现部)所颁发的通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理,物业公司在承包经济行为中,与承包单位就员工转移问题进行了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该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未按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向员工进行补偿。
补偿的标准是:其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本单位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总额一个月的补偿费;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也就是说您应该得到两个月的补偿金。
至于您若对物业公司的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提出仲裁要求应在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申请。若要诉讼,则可在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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