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产权假冒业主骗购房者近百万元 黑心中介获刑17年
案情 三年骗7人近百万元
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黄某谎称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的某房产为其本人所有,并谎称该房产的原购房发票、合同等已遗失,自己将协助过户、办证等,与一对夫妻李某、何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将该房产以12万元的价格卖出,骗取两夫妻人民币11.5万元。
2012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其在2006年期间促成叶某将位于南沙区某铺位卖给尹某的便利,谎称尹某要将该铺位抵押借钱的事实,并假冒尹某的名字伪造借据,以尹某之名将上述商铺作为抵押向叶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叶某又以上述商铺向梁某抵押借款40万元交给被告人黄某)。
2012年10月7日,黄某又伪造相关委托手续材料,以自己名义与被害人梁某签订《铺位转让协议》,将他人所有、黄某没有处分权、明知存在产权纠纷的位于南沙区的某铺位以49万元卖出,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共计35万元。
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黄某假称其取得南沙区某房屋业主的全权委托,假冒业主周某、叶某(已故)的名字与被害人李某、冯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上述没有处分权的房屋以人民币47万元的价格卖出,并骗取两被害人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
事后,黄某将上述骗取得来的共计96.5万元挥霍一空,无力偿还被害人。2013年5月8日,因被害人李某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南沙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记者凌越、实习生郝小书、通讯员夏江丽)
法官释法
并非一般违约 而是合同诈骗
为何该案中的中介人员黄某并非是一般违约行为,而是犯有合同诈骗罪?法官分析,这是因为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另外,签定合同的手段也不同,合同诈骗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一般违约则通常无这些现象。
再者,两者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合同诈骗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有一些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而一般违约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
最后,法官表示,两者处置财物的方式也不同。合同诈骗中中介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一般违约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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