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人的责任及担保情形的认定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7、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8、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9、担保人依照担保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担保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一、诉讼程序中的担保
又称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担保,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责令有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包括:财产保全担保、先予执行担保、执行担保。
对于此类担保,法院一般不作为独立案件受理,对于诉讼担保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做法是: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不能或不足清偿时,可直接裁定执行诉讼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财产。
二、银行承诺监督专款专用问题
实践中,一些银行为承揽业务,向合同的一方出具证明,承诺监督专款专用。在出现纠纷时,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1、银行监督专款专用的性质
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1)监督专款专用不是银行业范围的事;(2)银行不可能做到对专款专用进行监督,更不可能保证专款专用。因此,银行出具的专款专用监督保证函,没有实际意义,银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2、银行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银行未尽监督专款专用义务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债务关系中,共同承担对债权的人债务。
第三人并非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主债务人,其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辨权,但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承担的原因)为由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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