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的限制债权凭证的作用
债权担保的限制:
任何法律均是对权利义务的调整,没有利益冲突便不需要法律。利益的冲突在私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无论是重整制度还是和解制度其实都是利益冲突的调整分配问题。法律对利益冲突的调整必须体现公平与正义。徐国栋认为“正义首先是一种分配方式,无论是利益或不利益,如果其分配方式是正当的,能使分配的参与者各得其所,它就是正义的;其次正义是通过正当的分配达到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状态。”
“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群体的秩序或社会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须的——就是正义的目标。”正义是利益分配的标尺,它是相对的。法律对利益冲突的调整要做到绝对公平是很难的,法律所保护的只是一般正义,也就意味着对一般社会正义的保护不可避免地要牺牲和限制个别主义。从一种意义上讲,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障的角度看,它又是公正的。法律正是在这种公正与不公正之间实现着公正。美国学者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指出,谋求社会财富最大化应作为法律决策的重要准则。法律制度的变革如使受益人从变革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因变革所蒙受的成本,则这项变革便增加了社会财富。 在破产法的和解与重整程序中,当债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符合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原理,也符合一般正义的原则。例如,1985
年以后法国的破产法正式确立两大宗旨:一是维护公司的持续性;二是努力保障雇佣人的合法权益。为达此目的,甚至不惜牺牲债权 人的权益。德国和解法也开宗明义宣布,和解法所追求的目标是在破产和解程序结束后,企业法人能够继续保留。
债权凭证作用:
(一)债权凭证的发放条件
第一是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以申请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人接受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不具有判决书、裁定书可以依法律程序强制性发放或者留置送达的性质,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规定,债权凭证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者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方可发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债权人接受债权凭证。
第二是必须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可发放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在实际上起到了终结执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发放了债权凭证,就意味着执行案件的终结,此后,除非申请人再提出新的线索和证据,否则将不予以恢复执行。因此。发放债权凭证必须慎重,只有在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后,才可以发放。
第三是债权凭证裁定的作出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执行员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说,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严格进行,不得随意发放。
第四是属于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构不成债务关系,因此不得发放债权凭证。
第五是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或执行过程中才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二)债权凭证的收缴和撤销
出现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书面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债的标的物提存,债的抵销、混同,债务人死 亡,又没有遗产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 可以收缴和撤销发放的债权凭证。对债权凭证持有人拒不缴销的,法院可以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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