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案 —— 被遗忘的被害人

2014年12月05日10:15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日本首例未成年人被判死刑案 —— 被遗忘的被害人

  1999年4月14日,23岁的本村弥生和她11个月大的孩子夕夏,在家中被身穿自来水设备公司工作服、以检查水管为名骗开大门的18岁少年F所杀害。

  作案手段变态而残忍:F进入房间后趁弥生不备将她压倒在地,弥生挣扎反抗,F始终无法施暴。在强烈欲望驱使下,F掐死了弥生,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绑她的双手,封住她的口鼻并奸污了她的尸体。夕夏一直在旁哭泣,心生焦躁的F抱起婴儿将她的头撞向地面,婴儿昏厥片刻后苏醒,哭着爬向母亲的尸体,于是F拿出随身携带的细绳将她勒死。随后他把两人的尸体藏匿于壁橱中,窃取部分财物逃之夭夭。这就是后来震惊日本的“光市母女被杀事件”。

  虽然该案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但根据日本的少年法对少年犯的保护,以及司法界受“永山基准”影响的求刑传统,在“量刑基准主义”原则下,对F的惩罚应该是名义上的无期徒刑,而惯例是仅需服刑7年就可以假释出狱。也就是说,虽然F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两名无辜百姓,代价可能只是失去人身自由的7 年牢狱之灾。

  事态的发展果然如此,2000年1月,山口地方法院作出了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2002年3月,广岛高等法院驳回检方抗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一结果对于被害人家属无疑是巨大的二次伤害。面对没有丝毫悔意的犯人,身为死者父亲和丈夫的本村洋决定以个人之力挑战日本司法体制。 纪实文学《与绝望抗争:寻求正义的3300个日夜》讲述的就是本村洋等人从最初满怀愤怒与憎恨的复仇执念,到逐渐“为改变司法而战”的动人历程。

  被忽视的被害人权利

  二战以后,接受了民主自由思想的日本开始重视“人权”,其中包括对犯罪者的权利保护。F在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日本法律规定20周岁为成年),受少年法保护,国家有义务为他提供辩护律师,费用由国家支出。而他的个人信息则是禁忌,若媒体不小心说出姓名,会面临名誉毁谤的控告。本村洋也在少年法高墙的封锁下,无法知晓F的犯罪动机等具体情形。

  一审判决中,渡边法官强调F心理层面未成熟,有矫正的可能,并根据F“流下眼泪之模样”和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就认定F已深切反省,还以F家庭环境的不幸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矜理由。但在F写给他人的信件中我们却看不到F的丝毫悔意:“不过是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就骑上去了……这也有罪吗……这世界终究是恶人获胜,七八年后等我出狱,你们要举办盛大party欢迎我啊!”

  与对罪犯的多重保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本村一家三口的所有信息迅即被媒体公之于众,引来无数围观和评论。本村洋最初连旁听都没资格,后来虽被允许旁听,却不许携带死者遗照进入法庭,理由是被害者遗照会影响并加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绪!至于作为被害人进行意见陈述的权利更是丝毫没有,本村洋只能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

  事实上,本村洋和该事件发生之前的多数被害人一样,一直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中。他们既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因无法为亲人讨回公道而备受煎熬。法律虽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提供了相关保障,却忽视了被害人的权利:当时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被害者权利”一词。

  这种只维护犯罪者利益,却忽视被害人人权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对被害人的忽视和法庭的冷酷对待让本村洋愤怒至极,他忍不住质问:“审判到底是为了谁?又是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守护一名杀了两个人,甚至还不道歉的人的‘人权’,究竟是为了什么?”在判决作出后接受媒体采访时,他甚至公开表示,如果执行无期徒刑,不如立刻将F释放,这样他就可以“亲手杀了他”!

  对日本法律制度发起挑战

  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仅从法律技术角度而言其实并无太多缺陷。对未成年人不处以死刑是许多国家的司法惯例,而法律体制本身也倾向于遵循传统,在没有法律支持和最高法院示范判例的情况下,按照以往判例进行判决是最稳妥的。“量刑基准主义”往不好了说是墨守陈规,往好了说则是保持法律稳定的应有之义。

  在“光市母女被杀事件”之前,凡涉及少年刑事案件的判决,通常都参考“永山基准”。在该案中,少年犯永山则夫因杀害4个人而被判死刑,于是判决基准就此确立,这也是两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但是,如果只考虑被害者“数量”而不考虑案情细节的做法显然是消极的,也忽略了被害者的情感诉求。如果这种做法能成立,法官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完全可以用韦伯所描述的法律自动售货机取而代之:人们把写好的诉状和诉讼费放进去,机器自动输出判决。

  失望的本村洋陷入对判决的愤懑和无法为妻女报仇的双重苦痛中,甚至一度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他痛恨法庭上的“伪人道主义”,认为它让普通人被忽视,恶人却凭借“人权”一词恣意横行。就在此时,有过相似经历的冈村勋、宫园诚也等人来到他身边,告诉他“之所以会这样,完全是因为法律本身有问题的缘故”。

  这群受害者走到一起,成立了“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明日协会),向忽视被害者权利的体制发起挑战。他们通过电视访谈、座谈会等渠道诉说不公,呼吁保护被害人权利。

  被撼动的日本司法与政坛

  在本村洋的努力下,这群被遗忘的被害人终于进入人们的视野。2000年3月,时任首相的小渊惠三在山口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当日,发表了论及犯罪被害者权益的看法。

  2000年5月,内阁提出的《犯罪被害者保护法》《修正刑事诉讼法》和《修正检察审查会法》三法案在国会全票通过。在《犯罪被害者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者家属旁听席次的确保,阅览及影印审判记录等权利,也承认了被害人在审判中享有的意见陈述权。同时,以本村洋携带遗照入庭一事为开端,广岛、东京、大阪等高等法院开始允许被害者家属携带遗照入庭。

  2003年,本村洋等人代表全国犯罪被害者协会会见了当时的首相小泉纯一郎。随后在议员立法之下,通过了保护及救济犯罪被害者的“犯罪被害者基本法”和“犯罪被害者等基本计划”。

  2006年6月,日本最高法院废弃了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广岛高等法院重审。但22名人权派律师在重审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他们刻意捏造和歪曲事实,操纵F胡言乱语。比如说:“F是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情不自禁地抱紧被害人,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F的奸尸行为是因为他认为将精子送入被害人体内能让她起死回生。”“用绳索勒毙夕夏是因为他想安慰夕夏,所以在她脖子上绑了一个蝴蝶结,不小心用力过度而已。”这些辩护意见充满想象力,但无比荒谬。广岛高等法院在进行了12次开庭后,终于将案件审结。

  2008年4月22日,判决当日,广岛高等法院周围人潮涌动,近4000民众申请仅有的26张旁听证,几乎所有的电视台都在法院旁设置临时摄影棚进行现场报道。上午12时02分,楢崎法官宣布:“第一审判决作废。判处被告死刑。”

  此时距弥生母女被害已过去了9年(辩护团随后上诉,2012年2月,最高法院驳回辩护团上诉,维持了死刑判决。同年10月,辩护团又向广岛高级法院提起了再审请求)。

  虽然F至今仍被关押在广岛拘留所,未执行死刑,但在本村洋和“明日协会”的努力下,日本的判例和法律为之改变,新制度为之产生。可以说,这一 “逆转”死刑事件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虽然有人认为这一事件是民意及政客对司法强加干涉的不良案例,但它引发了全日本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让人看到死刑的复杂性,也撼动了日本的司法界乃至政界。《朝日新闻》在社会评论中写道:“人们似乎又恢复了一些对司法的信赖。”

  本村洋的一段话或许可作为对这一曲折案件的最佳总结:“法庭不仅是对加害者处以刑罚的地方,也是让我们被害者与加害者进行和解、修复自身伤痛,并赋予我们重生机会的场所。我希望社会不要遗忘了我们的存在,不要将我们拒绝在法庭的大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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