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借款纠纷
【案情】
张某与王某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王某向妻子张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并于2003年5月出具了借条,约定3年内归还。2004年2月,张某、王某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协议中并未提及该笔借款。离婚后,张某多次持借条向王某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归还该借款。
【评析】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肯定了其当时的行为含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含义,或者说王某后来的行为即将该款只用于自己的个人开支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也表明一种隐含的含义,那就是肯定双方间存在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王某将该款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关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和避免显失公平,应当认定借条无效。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因此应当认定借条有效。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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