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程序的概述

2014年12月09日16:47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程序基本分为商标查询、填写申请书、提交文件、初步审查与受理、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和公告、异议与异议复审、核准注册与发证等步骤。

  一、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到商标局查询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无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了解自己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同。办理商标查询,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在提交申请并交费后,商标局3天内给出结果。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委托指定的代理组织进行查询。查询分普通查询和加急查询(不包括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查询)。商标局对普通查询资料,加急查询自收到查询信件起5日内发出查询资料。

  根据商标局的档案管理程序,商标查询结果一般是目前已注册的及4个月前提出申请的商标。因此,企业在查询以后,在没有发现与自己要申请的商标相混同的商标情况下,就应及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以锡在正式提出申请之前,其他企业在先注册同类商标而失去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机会。

  二、填写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交有关书件:

  1、申请商品商标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化为办理申请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3、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申请的,附送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5、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规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初步审查与受理: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后,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审查(以称形式审查),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具备受理资格,从而决定是否受理。

  四、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为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而进行的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具显著性。 2、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 3、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 4、商标是否有其他在先申请人。 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而且其申请材料均符合有关的规定,由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或其代理机构补送使用证明通知书。申请人应在30日内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明,以使用在先者作为申请在先。

  五、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给予初步审定注册,并对初步审定注册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编号,建立审查检索卡片,填写初步审定底稿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被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人,可以免费得到一本《商标公告》,作为申请人的通告。

  商标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刊印初步审定号、申请日期、商标、使用商品、类别、申请人、申请人地址。 2、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3、续展注册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类别、注册人、商标专用期限。 4、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刊印注册号、商标、原注册人、变更后名称。 5、转让、注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事项。

  从发布公告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如果对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初步审定的商标在慌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经裁定未成立,才予核准注册。

  六、驳回与驳回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未能通过商标局实质审查,商标局将拒绝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发给商标申请人或代理机构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写明驳回理由,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有关附件一并退回给申请人或代理机构。

  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审申请书》,连同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商标局核驳通知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一起,申请复审。

  被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在15日内不能完成申请手续的可以申请延期30日。申请人应在15日期限内填写《延期申请书》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理由成立,允许延期。

  七、异议与异议复审:

  1、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对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质疑的法律行为。 异议提出的理由一般有以下两点: (1)、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

  2、商标异议的复审:

  八、核准注册与发证:

  核准注册与发证是商标注册的最后一个法定程序。

  1、商标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而获准注册。

  2、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有人提出异议,经商标局裁定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异议人以并未申请复而核准注册。

  3、经过商标局对异议裁定,但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对裁决不服而申请复审,以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而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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