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合同
委托人: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是否共同申请: □是 □否
代理人:上海京沪事务所
商标种类: □一般 □集体 □证明 □立体 □颜色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以下是关于申请的一些说明,委托人请仔细阅读:
1.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 委托人填写本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事项说明后,由代理人按其内容另行制作商标注册申请书报送商标局.在报送商标局后,申请的商标和商品/服务项目不能更改,否则视为重新申请。
3. 关于商标查询请注意:查询不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经程序,查询的范围以查询之日起已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商标为限,并且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权利信息,结果不具法律效力,仅仅作为参考,并不是商标局核准或驳回该申请的依据.以下几种情况在此说明:1)本身缺乏显著性或属于商标法律禁注禁用的词语不能通过查询来判断其申请注册是否能被核准;2)如有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查询时还未进入商标局数据库,因两者时间相近会使查询结果无法反映;3)如查询报告提供了几个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本所代理人只是通过一般审查核准和经验来作出分析,其意见仅供参考,并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4) 对于组合商标,如仅查询了商标的一部分(如中文或英文),而实际申请商标中的其他部分(如图形)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会导致商标整体被驳回;5) 委托人在查询时仅提供了商标的名称,但实际申请时所提供的商标设计稿中由于字体、色彩、结构或排列的差异,也会导致查询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的程度。
4.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会发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间大约为申请日起的二到四个月。代理人会将受理书以平信方式寄到委托人的联系地址。如需要自取该份受理书的,请事先说明。
5. 在商标审查期间,本所会及时通知委托人各种审查情况,如有需要委托人答复的,委托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明确的答复;委托人的名称和联系方法如有变化,请书面通知本所,否则,由于不能转达商标局意见所产生的后果本所不予承担。
6. 关于驳回:在商标相同近似性的审查上,根据目前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只要有一部分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近似,且指定商标类似,商标局就会驳回该申请。对于驳回的商标,申请费用不予退回。如需办理驳回复审,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来本所办理另外手续。
7. 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15个月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驳回的话时间稍早),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
8. 商标在未经商标局核准前,使用时不得加“?”、“注”等注册标记。
9. 商标注册费用为 元/类(含工商规费和代理费),商标设计费为 元。付款方式:报送前委托人须将以上费用转账至本所银行账号。
账号: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 044117-8700-12210208091001 中国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基555)
委托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联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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