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一、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有人又称“公伤”,大致是“因公而伤亡”的缩称。这里大概可以概括为国家的人因国家公务或工作中所受伤残或死亡。“公”是个抽象概念,在其概念中包含最多的成份大体是国家性,如“公家”在百姓的心目中就是“国家”。又如“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劳动者因工作或者在工作中所受之伤残、死亡或突发疾病而死亡的应统称为工伤,而不宜称之为“公伤”。
值得注意的是“因公死亡(人薪发[1994]48号)”应属于“公伤”之内,但它专指“死亡”,而不包括伤残。另外,还有“因公殉职”是指的因公牺牲。因公牺牲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国家授予革命烈士。
现行企业劳动者工伤包括三个具体形态:(1)、因工负伤、(2)、因工致残、(3)、因工死亡。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二、原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的政策处理
长期以来,工伤事故处理的政策范围属于劳动福利待遇的范畴,企业劳动者伤死处理的政策文件多出于劳动部、而国家事业单位的政策就多出于人事部。由于政策具有容易及时调整的特点,以行政机关行政文件的形式下发具有较好执行操作性,因此可以说现行的职工伤亡政策是经过不断调整而被执行的。对于企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我国各地早就开始试行,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对于致残,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伤残保健金、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执行。各地实践中由人事部门、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批准、评定。
由于国家事业单位长期实行的是公费医疗,那么对于伤者的治疗,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是不承担医疗费的。
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而2004年上半年已完全过去,自《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6月30日止,已过去一年又整整2个月,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办法”,在此前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实际上,不少地方、地区政府在与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试运行时,开始了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尝试,作为其配套政策,也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规定,这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上与企业劳动者实行了同一工伤保险制度。
四、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存在的问题
1、至今未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国家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零散散、明显滞后的政策规定。
2、事业单位现行工伤规定滞后、模糊、零散,缺少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依据,且与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相差悬殊。
3、职能不同的部门之间、不同行政区域之间、不同的事业单位之间,实行了不同的福利待遇政策,加之事业单位效益的差距更是加剧这种差别。
4、对于工伤认定的内容项目、条件、认定机构没有任何政策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原政策的状态下,对于工伤认定实际上是事业单位的主管国家行政机关予以认定,而不论从法律上,还是行政规定上,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这样的职能。即便行政机关具有这项职能,随着而今后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进入,这种职能也会随之消灭。
5、工伤人员在申请合法权益时,根本没有认定、实现其主张之门以及相应的程序,事业单位、行政主管机关也根本无法操作。
6、对于财政事业拨款的事业单位,若欲参加工伤保险其经费从什么项目列支没有规定。
7、对于已进行医疗费用改革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的治疗费用如何承担与支付没有规定。
五、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处理的现状与问题
相关阅读:
浙江金华律师推荐:章福阳律师
浙江金华律师推荐:章福阳律师 章福阳律师 手机号码:15088200295 执业证号:13307201010321257 执业机构: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地 址:金华市八一南街69号4楼415章福阳律师办公室(请来访之前务必……[更多]
关于原用人单位应承担职工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应承担职工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责任 管先生是甲建设公司的高级工程师。2011年元旦期间,因乙建设公司承担的某涵洞抢修任务紧急,且技术力量薄弱,便借调管先生去指导工作。管先生在涵洞现场指导工作时,不幸被坠石击中,致严重的头部创伤,危及到生命……[更多]
北海市2014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北海市2014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北海市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消息 从2014年1月1日起,对上年度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按规定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调整完毕,发放到位。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更多]
2013年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13年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鹿心社 2013年5月6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更多]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