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集体合同范本
xx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我市餐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行业实际情况,由武汉市xxx会和武汉餐饮业协会分别代表武汉市餐饮行业职工方和企业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餐饮企业从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工资分配制度
企业以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经营风险为主要依据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关于工资及职工福利的规定。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遵循同工同酬、注重知识与技能、多劳多得、合法合规的原则,使工资与责任、利益、风险挂钩。工资分配制度中的工资分配原则,工资分配方式,以及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要确保透明。
企业制定、调整、实施涉及工资分配制度等职工权益的方案,应听取工会意见。制定、调整涉及工资分配制度等职工权益的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在每月固定日期,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和拖欠。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具体为:
工作地点在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70元;
工作地点在新城区(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75元;
本行业同类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分为工作地点在中心城区或新城区):
1、厨师长,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2184元、新城区为1819元;
2、中式烹饪人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560元、新城区为1299元;
3、中式面点人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430元、新城区为1191元;
4、西式烹饪人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430元、新城区为1191元;
5、西式面点人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729元、新城区为1440元;
6、营养配餐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534元、新城区为1277元;
7、餐厅服务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222元、新城区为1017元;
8、餐具清洗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196元、新城区为996元;
9、前厅服务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248元、新城区为1039元;
10、迎宾员,每月工资中心城区为1248元、新城区为1039元。
本合同所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下列项目: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六条 工资增长机制
企业以本合同规定标准为底线,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综合考虑湖北省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本行业各企业2011年度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9%。
第七条 加班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所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职工月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八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当月实发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实行经济处罚时,其每月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九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企业由于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企业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除外。
职工休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企业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工保险
企业按照国家和武汉市的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
1、企业为职工免费提供工作餐、工作服、住宿和其它福利;
2、企业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通常每年一次,并承担全部费用。企业应采取措施为职工安排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工伤等的预防和治疗。
第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部分修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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