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某医院医生因拖欠诉讼代理费,被自己的律师诉至法院索取赔偿。1月23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医生认为,律师没有达到自己对于官司的预期,导致他损失20多万元,所以他不愿再支付费用。
韦某是柳州市某医院的医生,之所以成为被告,要从2012年3月的一起车祸说起。2012年3月24日中午,韦某驾驶汽车在与分区冶山路行驶时超车龙某驾驶的拖拉机,怎知两车发生刮碰,拖拉机失控冲出道路,直接撞向路旁的民房,导致在民房旁玩耍的两名小孩被撞并当场殒命。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之后,因为赔偿问题,韦某聘请律师钟某为其处理上述交通事故纠纷,并签定了诉讼代理协议。2012年6月11日,在钟某的协助下,韦某与孩子家长达成和解,韦某同意赔偿50万余元,而孩子家长一方不再追究韦某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2 年9月,鱼峰法院针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判决,由龙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赔偿孩子家长20余万元,而韦某仍需对龙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一下,韦某就对判决结果十分不满。韦认为自己的律师钟某没有对案件尽责,所以没有在与孩子家长达成和解协议时将“不再追究韦某责任”一项中注明包含“连带责任”,导致其在法院宣判时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韦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1.5万元诉讼代理费。
2014年1月23日,钟某所在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韦某诉至法院,要求韦某支付拖欠的诉讼代理费。庭审中,韦某始终表示,是律师钟某当时没有尽责,导致之后案件宣判时出现对他十分不利的结果,由于龙某无力支付20余万元车祸赔偿,因此,上述赔偿都要由他这个连带赔偿责任人承担。而钟某则认为,他在处理上述交通事故时,已经完成了诉讼代理协议中的内容,而且,韦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并不是在和解协议中注明就可以免于承担的,而且,韦某拖欠诉讼代理费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责任。下午5时许,案件庭审工作结束,法官试图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只是对其中的数额有异议,还要进一步商讨,法官随即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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