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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挪用42万赔偿金 事主追讨7年没结果

2014年12月11日09:49        张静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一场车祸中,受害人陈明(化名)彻底失去劳动能力,造成三级伤残,没想到42万多元的事故赔偿款却被黑心律师擅自挪用,追讨7年至今无果。无奈之下,陈明只能将案涉律师及律所告上法庭。

  7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刘某喜代理资格是否有效上。双方也就律所与被告之间是否就案涉执行款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等方面展开激辩。

  黑心律师拿到赔偿金后失踪

  2006 年10月28日,陈明因交通事故受伤委托被告即东莞市某明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一案的起诉事宜,并授权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与律所签订《诉讼代理合同》。此后,某明律师事务所指派被告刘某喜及第三人陈某栋(此案另一名代理律师)参与该案一审、执行的诉讼活动。2007年9月30日,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支公司赔偿陈明共计人民币422561.79元。不料,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某明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刘某喜利用执业便利擅自挪用执行款422561.79元,此后便玩起“躲猫猫”。

  经陈明多次寻找催讨,刘某喜在之后陆续退还了部分执行款。2010年 5月10日,陈明与刘某喜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刘某喜确认拖欠陈明执行款260700元、利息51800元,共计312500元,以上款项应于 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刘某喜只支付了3000元。时至今日,法院判决赔偿7年时间过去了,刘某喜仍拖欠陈明执行款309500元。

  律师是否具代理资格引发争议

  7 月10日在法庭上,律所诉讼代理人称,律所与原告签订的《诉讼代理合同》中,仅指派了第三人陈某栋律师为该案的唯一代理律师参与一审诉讼代理工作,并无指派刘某喜参与该案的诉讼代理活动。另外,在原告与律所签订合同时,刘某喜并非律所的聘用律师,且刘某喜当时并未取得律师执业证,律所不可能指派一个并未取得律师资格证的人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

  陈明代理人则回应称,当时刘某喜已在律所工作,原告通过在律所实习的亲戚接触到刘某喜,而当时该亲戚与刘某喜系同事关系。因此,原告认为无论刘某喜当时的身份是实习律师还是正式受聘律师,律所都不能证明其并没有委托刘某喜参与诉讼工作。

  陈明一方更当庭出示一份新证据,证明2006年10月,原告与刘某喜洽谈代理事宜时,刘某喜收取了原告2000元办案费的事实,证明刘某喜一直都有参与诉讼代理工作。

  作为第三人,事故赔偿诉讼的代理律师陈某栋也对该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当时刘某喜确实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他当时还没律师从业证,无法成为案件的代理律师,因此律所指派了我代理原告的诉讼案件。”

  律师事务所与原告陈明之间是否就案涉执行款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是庭审的另一焦点。针对这一问题,律所的代理人在庭审时称。诉讼合同规定,律所的代理期限至案件的判决调解终止时结束,代理收款并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诉讼终止之后,原告并没有通过律所签订非诉讼代理合同,而是私下与刘某喜和陈某栋签订委托书。因此,这就属于原告和两人之间的私人债务关系,与律所无关。

  对于这一观点,原告方并没有做出正面回应,而是在法庭举证环节出示了一份委托受理的公证书,证明代理人为刘某喜与陈某栋。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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