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于规避限购、避税、为“小产权房”披上合法外衣等各种动机,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达到房产过户非法目的的案例,在各地时有发生。深圳检察机关在查办此类案件中,发现部分案件背后存在惊人的黑色利益链条,竟有律师、房产中介、产权登记人员、法官等勾结其中。
10月9日,深圳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2014年4月,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任某、李某、房产中介人员周某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后,9月,律师于某也被龙岗区检察院立案查处,市检察院已决定对于某实施逮捕。案中涉及的梅州市平远县法院两名工作人员,也已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以法院调解实现过户
2012年7月,房产中介人员周某找到当时在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工作的任某,让其帮忙将一处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厂房从某股份公司名下过户到尤某个人的名下。根据相关规定,该厂房的过户应当通过挂牌拍卖或法院诉讼执行拍卖的方式实现,但由于通过这些方式无法确保该厂房能够顺利过户到尤某名下,所以周某找到任某。让其利用虚假诉讼以“调解”的方式过户,后来任某找“办法”将这事办成了。
不久后,周某又找到任某,让任某再次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另一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厂房从股份公司名下过户到吴姓四兄弟名下。
在上述两单“业务”中,周某与任某商定的好处费很惊人。两单房产过户,任某收了周某给他的150万元(部分后来用作打点相关人员),而周某通过其老板钟某(也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向业主尤某及吴姓四兄弟共索取了260万元人民币。
律师法官均被拖下水
记者获悉,为将上述两单房产顺利过户,任某找到了自己的老客户——律师于某,由于某出面,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采用虚假诉讼后“调解”的方式,出具了过户的相关法律文书。
于某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提供了如下“服务”:拿到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后,于某草拟了一整套虚假的借款合同和虚假的起诉状等,交由任某和周某拿去给双方当事人签字。之后,于某将整套虚假资料直接发给平远县法院的法官,平远县法院的法官在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未到场的情况下,直接做好了《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一整套法律文书,然后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龙岗登记科,而律师于某、产权登记人员任某、房产中介周某及双方当事人等都已约好在现场等候。律师于某现场将相关文书提供给双方当事人签名,给法官支付了相关的“诉讼费”等,然后将办理过户的相关资料直接递交进了龙岗登记科。
为使过户手续办理得更加顺畅,任某还打电话给龙岗登记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让李某利用职权协助办理虚假诉讼过户。于是李某将这两单房产过户直接分到自己手上办理,在明知是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完成了过户手续。
每个环节都分到蛋糕
据悉,在这个链条中,每个环节的经手人都会分到“蛋糕”,这两单通过虚假诉讼实现的房产过户,房产中介周某获利一百万余元,产权登记人员任某从周某处获得150万元后,汇给了律师于某一百万余元,再付上一些辛苦费给龙岗登记科工作人员李某后,剩下数十万元纳入自己囊中。律师于某,则拿着他把那份钱再去和法官“勾兑”。
据悉,仅这两单通过虚假诉讼进行的房产过户,经税务部门核算,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至少有540万元,而这只不过是这条黑色利益链条中目前有据可查的律师于某经手的两单。
难究买卖方法律责任
“当事人双方通过虚假诉讼达到房产过户的非法目的,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损失,破坏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而一旦房产中介、律师、产权登记人员、法官这些专业人士以及掌握公权力的人员也介入进来,为之出谋划策,并占据黑色利益链条的各个环节,则危害更甚。”一位办案检察官说,“对于黑色利益链条上那些滥用公权力收受好处费的产权登记人员、司法人员等,更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检察官指出,但对于虚假诉讼中所谓的“原被告”双方,目前并无有效法律追究他们这种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这有待于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但至少可以做的是,对于这种法律上的不诚信行为,应作为污点记录进其个人的诚信系统,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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