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因房价上涨向前夫主张房屋差价补偿款

2014年12月11日10:09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前妻因房价上涨向前夫主张房屋差价补偿款

  家住北京市密云县的赵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关系,近日,已经离了婚的两个人再次坐到了法庭原被告席上,针对一张欠条展开了庭审辩论。

  赵某诉称:自己与谢某曾经有一段婚姻,2013年3月4日,双方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位于密云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 601室房屋、吊车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我财产折价款400 000元,限2013年6月1日前给付;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2月24日,双方又约定被告补偿我卖房部分差价30 000元,并为我写下欠条一张;现被告已将房屋卖出,却未履行给付我30 000元房屋差价款的义务;遂诉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卖房款差价30 000元。

  谢某辩称:由于自己经济困难,离婚约定归我所有的房屋没有及时卖出,导致未能及时给付原告400 000元折价款;2014年2月24日,给原告所打欠条是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日期给付原告折价款的利息,并不是原告所说的房屋差价补偿款;2014年6月,原告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折价款400 000元和迟延履行利息已执行完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即欠条中三万元的性质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称,这三万元的性质就是因房价上涨,其与被告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是被告自愿补偿给自己的一笔钱。而被告一直坚持这三万块钱系迟延履行利息,法院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只是执行阶段向原告要回这张欠条时,原告坚持不交出欠条,所以现在原告又持欠条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就共同财产分配达成新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条内容给付其30 000元,理由正当,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争议三万元系迟延履行利息的相应证据,故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判决被告赵某给付原告三万元。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商经济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商经济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