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以及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在人民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中,当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不断增多,这给人民法院的再审立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再审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笔者就再审立案标准及适用程序问题浅谈如下意见,供各位同仁共同研究和参考。
一、再审立案的概念
所谓再审立案,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决定或裁定立案的程式。
二、再审立案的标准
(一)刑事案件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再审立案: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可能有错误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2)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运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5、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4)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定法诉讼权利的;
(5)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审立案标准。
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再审立案: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新的证据”是指:
(1)申请再审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是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
(2)判决后获得当时举证不能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据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不足;
(3)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4)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5)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
(2)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
(3)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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