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六条禁令,化被动维权为主动监管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要求各餐饮企业根据这次发布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表述,在1个月内开展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工商部门将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这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等。 (12月10日《北京日报》)
禁止自带酒水、开瓶费、最低消费、餐具工本费等问题为消费者诟病已久。即便许多餐饮场所以各种方式进行了所谓“公示”或“告知”,这在本质上仍是对己方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其实,在诸多司法案例中,受害消费者均赢取了最终的正义。以开瓶费为例,2002年1月14日,全国首例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推上被告席的酒楼被判退还原告曲先生“开瓶费”20元。2006年12月,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支持告终。海淀法院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判决酒楼返还消费者王先生100元。
然而,由于诉讼的天然局限性,如果想用司法来根除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可谓杯水车薪、鞭长莫及。首先,诉讼有着滞后性,只有消费者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才能够提起诉讼。其次,诉讼必将产生成本,司法惯例中,法院并不支持胜诉方为诉讼花费的时间、交通、材料费等成本。再者,诉讼有着选择性,正因为 “得不偿失”,绝大多数消费者在餐饮霸王条款面前选择了默许。最后,诉讼有着有限性,法院一般只能判决餐馆赔偿消费者本案中的损失,难以对餐馆作出惩罚性处罚。
也正因为此,在“软弱无力”的司法权面前,这些霸王条款大行其道,俨然演变成了“行规”。可是,“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合同法》也规定着,“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次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六条禁令,正是化消费者被动维权为职能部门主动监管。消除霸王条款的生存土壤才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根本之道。这样的作法值得称道,更值得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其实,消费者之所以选择自带酒水,正是因为餐饮场所酒水价格虚高。在六条禁令的背景下,消费者拥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或将更多地选择自带酒水。因此,餐饮行业更须加强自律、反思,只有真正把酒水价格降下来,不断压缩不当利润空间,和消费者实现双赢,才是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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