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出境被除名 六旬老人无权要社保费
年近60岁的高女士从国外留学归来,认为原单位上海某宾馆没有为她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向法院提出要求该宾馆为她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3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高女士之诉不予支持。
1980年9月,高女士进入该宾馆工作。1983年3月,高女士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赴法国留学,档案关系仍保留在该宾馆。直到1999年8、9月期间,高女士回国。
2009年3月中旬,高女士起诉到法院称,自己系该宾馆正式职工。在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后赴法国留学,人事关系及党员关系仍保留在该宾馆。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社保。
她称,1993年上海市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该宾馆没有替她建立社会保险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8、9月期间,自己回国曾与该宾馆交涉社会保险费事宜,但该宾馆仍拒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该行为侵害了她的权益。认为自己的档案关系仍在该宾馆处,且在2007年4月还向该宾馆党组织,缴纳了24年党费计人民币873元,若自己不是该宾馆职工,为什么向该宾馆缴纳党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宾馆,为她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高女士还认为,从1968年4月参军复员,直至工作到1983年,拥有连续工龄达15年之久(满足了参加社保年限),而从未与该宾馆解除过劳动合同关系,当时出国还向宾馆请了事假。可在社保改革前后,该宾馆未履行通知和缴纳义务,导致自己权利受到重大损失,至今无法办理退休手续。
法庭上,该宾馆辩称高女士于1980年9月进入该宾馆属实,曾担任宾馆办公室秘书和团委书记,但在1983年3月她办理了留职停薪手续赴法国留学,尽管档案关系仍在宾馆。但根据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高女士留职停薪满一年后,没有继续与宾馆履行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自1984年2月就自动结束。
经审理法院查明,在2009年3月上旬,高女士曾向静安区劳动仲裁为社会保险费申请仲裁,但被告知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不予受理。同月中旬,高女士以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向法院起诉。但宾馆方面则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在1983年3月高女士因私出境,停薪留职。根据沪府文件精神规定:已经出国的人员,单位已同意辞职或保留公职的,原则上应维持原决定。保留公职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时间从批准之日起算。在另外一份文件中也规定:逾期不回原单位办理复职者,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逾期不归由单位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应暂由原单位代管,……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确立需要有一定内容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履行。高女士自1983年3月办理留职停薪出国,不再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亦可不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间没有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再者,自高女士1999年8、9月期间回国后,没有在法定期限的六十天内提起申诉,而迟至2009年3月2日才提起申诉,显然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该宾馆对高女士请求超过期限的抗辩理由成立,遂法院依据“劳动法”规定作出不利于高女士的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李鸿光)
法宝律师提示:
个人如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
社保包括5险1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公积金。社保办理有两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但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每年都是不一样。
(二)以单位方式参保。其中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购买社保,以单位方式可以参保5险1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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