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因受贿罪被判死缓
1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因犯受贿罪被判死缓。法院查明,任职期间,毛志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188万、美元22.8万、港币60万、欧元9万、台币10万、英镑3千,同时,还收受了 600多万股成都银行股份。
个人简历:
曾获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
1998年8月-2001年4月 成都市经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01年4月-2001年8月 成都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成都市安监办主任
2001年8月-2002年2月 成都市政府副秘书长;成都工业投资经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2年2月-2004年2月 成都市政府副秘书长;成都工业投资经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4年2月-2004年8月 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4年8月,毛志刚转任成都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并在2009获得中国银行业年度人物。
2013年8月免去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2013年09月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被“双规”。
2014年04月成都市检察院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行长毛志刚以涉嫌受贿罪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6月10日 毛志刚被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15日 成都中院宣判,毛志刚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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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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