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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法帮网 时间:2014-12-17 10:20来源: 作者:周婕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7〕7号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7〕7号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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