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何为“猥亵、侮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何为“猥亵、侮辱”
“猥亵、侮辱”是否要直接针对妇女实施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一个行为上的选择式罪名。行为人实施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既有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又有侮辱妇女行为的仍定一罪,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何为“猥亵”、“侮辱”?刑法理论界对其理解则有各种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脱光衣服、扣摸等淫穟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侮辱,主要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妇女等手段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有的学者指出,猥亵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一切刺激、兴奋、满足自己的性欲,或者能刺激、兴奋、满足他人性欲的伤风败俗的行为。猥亵行为通常表现为扣摸、舌舐、吸允、亲吻、搂抱、鸡奸、兽奸、手淫等。侮辱,是指采用下流无耻的语言或者动作,调戏妇女,或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追逐妇女,或者进行其他侮辱妇女的行为的活动;笔者认为,猥亵妇女,即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性欲,损害善良风俗,违法良好性道德观念,且不属于奸淫行为。侮辱妇女,则是指以各种淫穟下流的语言或者动作损害妇女性羞耻心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猥亵与侮辱一般都有具有刺激或者色欲需要的内容,两者并无本质区别。甚至可以说,“猥亵”本身就是一种“侮辱”,任何猥亵行为都是侮辱,如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等,既是猥亵行为又具有侮辱妇女的性质。猥亵妇女与侮辱妇女行为在客观表现上的区别在于:猥亵具有更为明显的性内容,是一种非自然的行为,只能通过身体动作实施,而侮辱一般不直接表现为性行为,且既可以身体动作实施,也可以语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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