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偷驾摩托,至出院老人二次入院
姚女士坐在医院外面,焦急的等待着。一会急诊室的手术灯熄了,一个护士带着她的儿子从里面走出来。此刻小家伙的脑袋上缠着厚厚的纱布,看起来别提多凄惨了。看到儿子这样,姚女士的眼神中闪过一抹心痛,可是一瞥到坐在隔壁的几个面色焦急的人,她那点心疼立刻被愧疚取代。回手给了他重重一巴掌。
姚女士和儿子明明生活在一个小县城里。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姚女士的丈夫毅然离开家乡,到大城市打工。这是姚家最丰厚的一笔收入来源。相对于那些同样居住在县城里的人家来说,他们的日子不仅过得十分富庶,还十分时尚。证据就是姚女士丈夫过年回来的时候,给她买了一辆摩托车。虽然这不是村里的第一辆,却仍让许多人羡慕不已。
前一阵子,明明就读的学校组织了一次春游,说是要到乡下的生产基地体验生活。因为条件限制,学校顾不来小车,许多家长也不愿意掏这笔钱。校方一合计,觉得县城就这么大,实践基地所在的地方,离好多同学的家还那么近,大家熟门熟路的,不如各自去那。
这消息乐坏一众孩子,他们迫不及待的修整自己的自行车,准备这次远足所需的东西。但是明明的烦恼来了。大家都知道他们家有一辆新摩托车,造型时尚的车身,让孩子们新奇不已。他们怂恿明明将车骑出来,秀给女同学看。想当然,让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骑着摩托上山下乡,姚女士自然不会同意。
可这时的明明满脑子都是耍帅的念头,竟瞒着母亲在第二天早上,偷偷的把车开走了。果然刚进入弯曲不平的田间小路,车子变得难以控制,东道西外摇摇晃晃。坐在车子上的明明因为自己的丑态,羞得满脸通红。为了扳回那岌岌可危的面子,他再顾不上安全等问题,在一处下坡路撒开了闸,放开速度向下冲。
而这时,一个老人提着个小菜蓝,拄着拐杖,蹒跚的过马路。当他听到引擎的声音时,一切已经不可挽回。他被疾速行驶的摩托顶飞在路边……
当众人将明明和老人送到医院后,得知老人因脑血栓在几个月前住过院。事故发生时,他刚刚出院不到两个月。也在这时,包括赶来的姚女士在内的众人,都意识到明明闯了大祸。看着对方家人仇视的眼神,姚女士什么也不敢说,低着头静静的坐在一旁…..
不知过了多久,另一扇急救室的门终于被推开了。医生朝他们遗憾的摇摇头。几乎同时,哭声响彻云霄……
姚女士穿着一身黑,她要去参加受害者的葬礼。她的皮包中装着家里全部的两万块钱,她知道这什么也弥补不了,但她希望这可以让对方平息一下怒气,饶了闯下大祸的儿子。她的孩子今年只有十六岁,很快就要高考了,她不希望这次事故给孩子的一生带来毁灭性的影响。想到这,她的眼圈红了……
律师建议
首先,本案中,明明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由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因其刚满十六岁,尚未成年,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学校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姚女士可以和学校进行协商,由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过错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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