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横穿马路惹事故,撞倒的电线杆怎赔

2014年12月18日11:36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孕妇横穿马路惹事故,撞倒的电线杆怎赔

  “四万?”赵先生拿着手里的罚款单不敢置信的看着交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对方似乎被他的大嗓门震到,一面抠耳朵,一面不耐烦的回道:“四万怎么了,你撞倒的那根电线杆是国税局的,国家财产,罚你四万就不错了。”

  听到工作人员的话,赵先生无奈的看着自己打着石膏的右手,心里真是冤枉极了。

  一提起电线杆,我们首先想到的一定是那些立在路两边,灰色的水泥柱子。可赵先生撞倒的,产权人为国税局的这根电线杆,与我们印象中的大相径庭。

  首先,这根电线杆由于年代久远,所以所用材质与我们现在看到的完全不同,是一根长十米左右的木头桩子。而且由于年久失修,平日里就是鸟儿落上去,也会摇晃半天。

  再则,赵先生所在的城市曾经大举规划过。这根电线杆所在路段更是重点整改对象,路面几次三番的拓宽,可电线杆的位置却从未发生过改变,就这么立在了道中央。

  因为它的存在,平日里开车从这路过,赵先生都会分外小心,就怕发生意外。可是就在前几天中午,意外还是发生了。

  那天,赵先生驱车前往市中心,正好需要经过这一路段。在离这根电线杆不远的地方有一个红绿灯,往来行人并不很多。但赵先生却不敢掉以轻心,仍旧小心翼翼行驶着。

  可就在红灯转绿的瞬间,就在他脚踏油门准备开过去的时候,一个大腹便便的妇女突然横穿马路。见此情形,赵先生惊呆了,只能本能的调转方向盘,“砰”的一声撞到那根电线杆上。

  慢动作似的,那根电线杆左右晃了几下,终于不堪重负,砸到地上……

  赵先生捂着嗡嗡作响的脑袋抬起头,看到的就是碎裂的车窗,横在路上的电线杆,和不远处惊诧的孕妇。那瞬间,他仿佛听到自己飞速跳动的心脏,感受到的是右手钻心的疼痛。

  不一会交警来了,勘测现场后,扣留了赵先生的驾照,拖走了他的车。还十分人性的将他送进医院。

  躺在冰冷的病床上,看着自己骨折的右手,赵先生不胜唏嘘。想起那名孕妇的举动,和她硕大得仿佛随时会掉下来的肚子,他就忍不住打激灵。心底竟有点庆幸,受伤的幸好是自己。

  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气结。赵先生出院后,找到了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希望可以拿回自己的驾照和被扣押的车。谁知得到的竟是一纸罚款单。看着上面的数额,他感到难以置信。

  一根破木头居然要他交四万。况且平心而论,政府整改时将电线杆留在路中间,本身就增加了往来车量的危险。从这个角度来说,赵先生觉得自己才是真正的受害者。而且,他之所以出意外是为了多那名不守交规的孕妇,就是要罚也不应该拿他开涮呀。

  忆及事情发生的始末,赵先生只觉得自己堪比窦娥。可是人家扣着他的车,孕妇又不知所踪,他除了掏钱还能怎么办呢?

  法宝律师建议

  本案中,赵先生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重新作出交通事故鉴定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先生属于正规驾驶,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孕妇横穿马路而造成的,因此,赵先生应出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责任方,并且要求交管部门对该事故重新鉴定,并划定事故责任,归还自己的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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