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无证酒驾酿惨祸,身世凄凉无力赔偿

2014年12月18日11:41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少年无证酒驾酿惨祸,身世凄凉无力赔偿

  马先生是一个精明能干的人,靠一辆货车,他成功的为自己赚来了一家中小型物流公司。这天,正在和几个技工维修卡车的他,意外被几个民警造访。从他们的口中,他得知,对方是来调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通过警方的描述,他心中缓缓浮出一个人……

  他姓王,今年只有十五,是马先生公司新进的一名员工。别看他年纪小,干活却十分卖力。可最近,王先生却转了性,不但整日神游天际,经常犯错,甚至开始频繁矿工。听了警方的叙述,再看过现场资料,马先生将他和这起骇人听闻的交通肇事案件联系到一起,不由的觉得手上的照片更沉重了。

  这起事故发生在一个月前的某个晚上,那天和许多平凡的日子一样,充满了宁静的气息。受害人姓宋,是一个平凡的打工仔。削瘦的脸上被岁月刻上深深痕迹,微白的双鬓显示着不同于实际年纪的苍老。被洗的泛白的过大衬衫,罩在身上,将他显得愈发瘦弱。而就是这幅瘦弱的身躯,独自挑起了一家五口人的生活重担。

  为了缓解生活的拮据,他顾不上自身身体状况,身兼数职。即便如此,这个平凡的打工仔心中依然是满足的,是幸福的。可就在这同样平凡无奇的晚上,一辆疾闯过红灯的卡车,如同火红色的恶魔般将他全部的希望、幸福统统打碎。他甚至没来得及感受到死亡的恐怖,就已经被碾碎在车轮之下。被路灯照得灰白的柏油路上,晕开的,是鲜红的血。

  当白女士(宋先生的妻子)得到消息时,等待她的只有白单下,丈夫不成形的尸体。为了怕刺激到身体不好的白女士,直到火化,亲属们也没让她见宋先生的遗体一眼。可在白女士的心中,她却将丈夫的死状上演了千百遍。她甚至在午夜梦回时,感受到他当时的痛苦和恐惧。而之后惊醒,等待她的都是不眠的夜晚,泪湿的脸颊。

  死者已矣,残酷的现实生活让她只能在悲伤中愤怒,在愤怒中感到分外无助。因为身体原因,白女士在家待业多年,整个家庭开支基本上都靠宋先生一人。如今丈夫离开了人世,一家子老小顿时失去了主心骨,连最基本的温饱都成问题。

  就在这时,一直负责这个案件的警官找到她,告诉她已经找到了肇事司机。这本应该是件好事,可白女士却在对方脸上读出了迟疑。她小心的探问了几句,方知撞死他丈夫的竟是一个十五六岁的少年。这个警官还告诉他,对方的身世十分可怜,年纪很小时父母就离异,是同奶奶一同生活的。就在事故发生的那天早晨,他的奶奶突然离世了。正因为难耐那份悲伤,他才在酩酊大醉的情况下,私自开走了那辆货车。

  听后,白女士的表情很平静,她知道这名好心的警官说这么多,无非是向她透露,对方的经济条件并不好,自己获偿的机会不会太大。可是她还是不甘心,她坚持要见一见这个杀死丈夫的凶手。

  然而,真到了见面的那一刻,白女士却连气都气不来了。那个少年看上去是那么削瘦,苍白的瑟缩着,连看她一眼的勇气都没有。无由的,她想到自己的儿子……

  呆坐在看守所门口,白女士觉得一身力气都泄尽了般,充满了无力感。这一刻,她觉得自己连哭泣的力量都没有了,那样一个孩子,又能拿什么补偿她破碎的家庭呢?她感到无助极了。

  律师建议

  首先,本案中,白女士可以先向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垫付,虽然该车辆系未成年少年盗走后所致,但是根据对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人身损害可以先依法垫付,但最终可以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其次,白女士可以向相关机构依法申请刑事救济补偿,相关机构应该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救济补偿。

  再次,该未成年肇事者依法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但因其未成年,应该视情况进行量刑处理,由人民法院最终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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