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女尽孝闪婚,与夫性格不合将闪离

2014年12月22日10:19        周婕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大龄女尽孝闪婚,与夫性格不合将闪离

  河南的杨小姐从小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父母也没什么文化,但是却从小非常注重杨小姐的教育,加上杨小姐从小天资聪颖,读书非常用功,高考那年杨小姐一举成为了当地的文科状元,顺利进入北京大学学习,为父母扬眉吐气了一把。进入大学学习后,杨小姐不想这么早恋爱,想好好学习,以后找份好的工作,不想把过多的精力花在谈情说爱上。父母由于都是农村的,思想比较传统,于是总是劝她有好的男生要好好把握。可是性格倔强的杨小姐根本就听不进去,依然我行我素,按自己的方式生活。一晃眼,大学四年很快过去,杨小姐凭着自己的聪明才干也找到了体面的工作。

  一晃眼又几年过去了,杨小姐由原来刚出校门稚嫩的女大学生俨然变成了呼风唤雨的职场女强人。二年前的一天,杨小姐的父亲被查出患了晚期胃癌,只有几个月的寿命了,父亲知道自己时间不多了,就对杨小姐说希望自己在最后的日子里能看到杨小姐结婚成家,这是自己最大的心愿。杨小姐是个孝顺的女儿,她于是决定在父亲临终前能让他看见自己披上嫁衣,完成他老人家的心愿。正巧这时村里的一个媒婆介绍了张先生给她,杨小姐与张先生见了面,感觉他为人老实忠厚,于是在交往了一个月后,杨小姐和张先生就举办了婚礼,父亲看到女孩出嫁后总算是安心了,于是在杨小姐结婚后一个月,就安然地离开了人世。

  在杨小姐和张先生结婚后不久,杨小姐就发现与张先生双方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并经常发生矛盾和口角。杨小姐顿时心里很后悔这么快就结婚了,但想忍耐一下。于是两人就在不合和争吵中又一起生活了一年半。现在杨小姐觉得和丈夫张先生之间没有丝毫的爱情,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于是她向丈夫张先生提出了协议离婚,但是张先生不同意。认为自己为了和杨小姐结婚付出了很多,不但在结婚前向亲戚朋友借了点钱结婚,而且结婚后家里的家具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包括买给杨小姐的金银首饰都是自己出的钱,现在说离就离很难接受。杨小姐便向张先生提出结婚后家里的家电、生活用品、金银首饰和其他家居用品全部退还给张先生,自己都不要。但是张先生仍感觉心里不平衡,因为当时结婚花了十几万元钱,但现在结婚一年半就要离婚了,于是他想向杨小姐索取赔偿费,但是杨小姐不肯。结婚一年半,两人也没有小孩。现在杨小姐觉得协议离婚不成,就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离婚。

  法宝律师建议

  第一、由于杨小姐在婚姻中没有过错,即没有重婚、外遇、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她没有对张先生进行赔偿的义务,所以张先生认为自己借债结婚,一年半杨小姐就要求与她离婚,要求向杨小姐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张先生是在婚前借的这笔债务,所以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其要求杨小姐负担一半的要求是于法无据的。

  第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民事诉讼如果是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张先生人在外地,找不到人,那法院就要公告送达了,时间为六十日。

  第四、法律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六个月。如果张先生一直在外地,找不到人,法院将会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间为六十日。六十日后,法院视为送达,法院到时也会开庭审理的。

  第一次开庭判决不准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离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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