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付的程序
根据《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付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伤亡旅客的赔偿一般应当于治疗结束或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书提出《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
二、 事故处理工作组接到《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后,应当尽快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偿。办理赔偿应当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事故处理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并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同时,开具《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赔付通知书》,及时将赔偿金、保险金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
三、需向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转账时,由铁路分局财务部门开具《转账通知书》,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事故责任或发生单位接到,《转账通知书》等资料后,应当于10日内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分局;超过10日时,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
四、事故案卷一案一卷,由事故处理站、段保管,案卷保存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