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7月11日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82号文)。该文指出:“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全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还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根据该通知的内容和精神,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切实做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认真对本地区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为管理工作取得必要的信息。
二、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大力开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单位和个人依法办事,同时也要求机关、企事业使用合法软件。
三、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应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有关条款,对侵犯计算机软件的有关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性质严重的制作、发行、销售盗版计算机软件的犯罪行为,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各地版权管理机关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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