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不公正 法院来维权
因公证处的公证不公正,导致当事人的利益被损害,日前,济南某公证处被当事人诉至法院。1月7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依法判决此公证无效。
据介绍,姜平系济南某公司退休职工,再婚嫁给宋大浩。宋有二子一女,姜平有一女。两人结婚后一直居住济南市历下区宋大浩所在单位的住房。1994年10 月,宋大浩病故。1996年5月,姜平以自己的积蓄向宋大浩生前所在单位交纳了购房定金款,1997年12月向该单位呈交了购买租住此房的申请。
2001年6月,宋大浩次子宋伟之妻多次找姜平,劝其将所购之房的产权转给宋伟,并对姜平作了某些承诺。同年6月25日,姜平在不知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抱着对公证处的信任(她认为,如果是个人财产,公证处不会以夫妻共同财产作公证),与女儿姜杰、宋大浩的另两名子女一起到该公证处办理了继承赠与公证手续。宋大浩的另两名子女及姜杰放弃了对该房产的“继承”。
2002年6月,该房屋拆迁,因购房手续均为姜平一人办理,且房产证上也是她一人的名字,开发公司遂找她商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宋伟得知后多次与姜平大吵大闹,说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并将其诉至法院。
姜平认为,该房产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宋大浩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宋伟部分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公证处给她办理了继承赠与公证,其行为本身对她形成了误导,使她误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她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被拒绝。姜平遂将公证处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公证。
公证处辩称,姜平等4人当时到该处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对原告申请办理继承赠与公证的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疑问,但原告坚持办理公证。为了照顾原告的面子,同时为了避免将房屋认定为姜平的个人财产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在征求当事人认同后,才将房屋视为姜平和宋大浩的共同财产,办理了继承和赠与公证。后原告与受赠人宋伟有矛盾,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应要求撤销公证。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方称,公证处未搞清楚该房产是姜、宋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姜某某个人财产,仅是“为了照顾”和“避免”某种“可能”,其公证是对既不真实、又不合法的事实所作的公证,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宋大浩去逝时,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而非其个人房产。公证处在办理公证时,该房屋既无宋某某的个人遗产份额,也非宋大浩和原告的共同财产。公证处将该房产认定为宋、姜共同财产及有宋某某个人遗产份额为相关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该公证既与事实不符,又与继承的规定相悖。因此,公证处的公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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