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特征

2014年12月23日15:08        赵逸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事实收养的特征

  事实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中国现行《收养法》对此没有规定,但事实收养关系却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正确认识和处理事实收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一)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

  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二)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

  共同生活多年是确认事实收养存在的一个客观标志。这里的“多年”一般应在3年以上。

  群众和亲友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持一致看法,对确定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与否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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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收养的情形

  事实收养的情形 事实收养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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