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事实收养公证的法律效力?
一,一般地,只要合法取得的书证,均具有作为证据资格的能力,即证据能力。
也就是说,任何知情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就申请人之亲属关系作出证明。但对于这些书证,在继承公证中,公证员应当依法充分考虑该书证的性质、文书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等情况,进行取舍比较,独立判断其证明力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度;在证据的形式上构成圆满的证据链,从而达到无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程度,形成对待证事实的牢固心证。
二,区分书证的性质: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证明为公文书证,一般若无形式上的特别不妥,或出现有力的相反证据,则具完全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亲属关系的依据。在此注意:(1),证明出具的主体,应当是公法人;(2),应当依职权出具;(3),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有欠缺的应当要求补正或核实。
常见的属于公文书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有:公证机构的公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福利收养机构出具的孤儿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 军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该部门现役军人亲属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党务部门出具的党员干部亲属证明等等,均为完全的公文书证。而如村委会、申请人所在机关、事业工作单位等公法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则很难谓依职权出具,则应当由其他材料佐证并核实。
2、国有企业出具的证明应当区别对待:一般地,对于大型的管理机构较为齐全的,或既有社会管理职责又属于企业性质的国有企业,其保卫或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若形式与内容均无不妥或无疑义的,则可以视同公文书证。小型的管理机构不全的,应当由其他材料佐证并核实。毕竟,这一类从形式上不是真正的公文书证。
3、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则完全属于私文书,应当综合其他书证、证人证言并核实确定其证明力。
三,审查文书的形式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度:
1,前述有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遵守格式;若形式上有欠缺的,应当要求补正或核实。
2,充分理解文书中文字表述的准确含义,避免因语句表述得不完善或多义而导致的判断失误,遗漏近亲属;如:“只有一个儿子”与“只有上述一个子女”的表述显然不同。
总之,应当在正确认清各种书证的性质(证据法上属性)的基础上,围绕待证事实,才能正确、妥当地判断其证明力,从而获得对证明对象的证明度。
相关阅读:
吉林松原律师推荐:张虎律师
吉林松原律师推荐:张虎律师 张虎律师 手机号码:13504717513 执业证号:12207199510873699 执业机构: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地 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路11号 邮 箱:295678139@qq.com 律师简介……[更多]
收养公证书
收养公证书 (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更多]
收养须具备哪些条件,怎样才可以申办收养公证
收养须具备哪些条件,怎样才可以申办收养公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不是依靠血缘,而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来的一种直系亲属关系。这种本无血缘的直系亲……[更多]
【收养公证】继子女的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继子女的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继子女的收养公证 继子女收养公证是指因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再婚,继父或继母经与继子女的生父母协商,(并征得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同意)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的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简称收养法)……[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