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青年医院围殴医生 寻衅滋事嫌获刑罚
“前科男”与众酒友夏天在路边大排档喝酒消暑,不料被爆裂的啤酒瓶碎片崩破胳膊,去医院包扎治疗时嫌收费不合理,4个酒友大闹医院、群殴医生,结果均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霖有期徒刑1年半,与原判徒刑6个月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判处邢某超有期徒刑1年3个月;李某土有期徒刑1年;唐某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由4被告人限期赔偿受害医院经济损失145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1年4月出生的吴某霖、1991年10月出生的邢某超、1990年11月出生的李某土均系该县青年村民,均无业。吴某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邢某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被判刑8个月缓刑1年。1998年5月出生的唐某然系该县城市居民,高二在校生。
今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吴、邢、李在县城北外环路边喝酒时,吴的胳膊被酒瓶渣子崩破,3人随后到医院包扎治疗,后吴、邢、李及后来赶去的唐认为医院收费不合理,与值班医生孙某发生争执,随后4人对孙殴打,吴用玻璃茶杯将孙头部打破,并将桌上热水、垃圾桶内脏水泼向孙,后其他医生及医院保安赶到,邢仍不听劝阻,继续对孙殴打,当值班医生提出带孙去治疗时,遭到吴、邢等人的阻拦。后经鉴定,孙医生头皮裂伤、皮肤烫伤,构成轻微伤;殴打过程中,致孙医生的苹果手机损坏、值班室内物品被砸坏,经鉴定孙的手机损失价值为1200元,被损物品价值为1458元。
6月25日,根据受害人报警,警方将4个闹事者悉数抓获归案。
11月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医院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4被告人从重处罚,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人唐某然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院主持调解,4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孙医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罪行给予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4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4被告人以医院收费不合理与被害人孙医生发生争执后,为逞强耍横而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658元,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身体权利及公私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李、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唐系未成年人、初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4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邢某超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受害医院要求4被告人赔偿其损失2万元,经查,因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共计1458元,对超出部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4被告人因其罪行给医院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告人唐某然系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被告人唐某然系在校学生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形,法院决定对4被告人均从轻处罚,并对唐某然适用缓刑。吴某霖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把前后两罪所判刑罚并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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