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技术和力量不足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案
原告:某青年合作服务站。
被告:某石闸建筑工程队。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1986年初,某石闸建筑工程队为青年合作服务站施工零星工程。同年4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
承包合同,由某石闸建筑加工程队为青年服务站施工14间混砖结构平房,建筑面积为299.6平方米。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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