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维权力不从心

2014年12月25日11:43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消费者协会维权力不从心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边缘化 给消费者维权力不从心

  西安市新城区消费者协会向个体工商户收取50块钱费用,如果个体户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消协就可以给个体户提供支持,与本台6月5号报道了这一职能错位现象。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协经费难保障,给消费者维权力不从心,消协正在被边缘化。

  在西安市火车站附近的个体户给记者反映,最近在营业执照年审时,当地工商所向他们不明不白的收取198块钱的费用。

  个体户:这是红盾网费,是100块钱,这个是消协会费50块钱,还有个协会费收取48块钱。这个也没有文件也没有个啥,而且不是我们自愿的,强行收取,这也不是我们都不知道。

  在这三项费用当中,最让大家想不通的是,西安市新城区消费者协会向他们收取50块钱的费用。商户们有意见也不敢说。然而西安市新城区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每年向工商户收取50元费用,就会成为消协的会员。经营者如果与消费者产生消费纠纷,就可以求助消协,取得消费者协会的保护。

  消费者协会本来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在收取费用之后,职能转变为保护经营者权益,有专家表示,这是一种畸形的职能转变,也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中确定了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第三十三条中规定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没有任何一条提出向经营者提供收费服务。而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表示:消费者协会作为社团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力量越来越小。因为消协他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向公众服务的这么一个组织,所以说现在投诉受理大的案子以后就难度比较大了。

  保护消费者权益难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协会的经费严重不足。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张正佑:特别是在做一些对外的活动的时侯,经费就不够,还有一些办事的经费就比较难保证,你比方说我们在处理投诉的时侯,基本是上电话核实,电话调查,实在没有办法了,或者比较大一些案子,我们就必顺跑出去,或者要坐公共车、骑自行车、电动车去到现场去看一看,国为经费没有办法保障,问题在这里呢,困难在这里呢。

  向经营者收保护费,来弥补维持消协经费难保障的问题,在利益驱动下,原本应当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讨说法的陕西省消费者协会,却摇身变成了经营者的“保护神”,阻塞消费者的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职能错位和角色异化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必须引起高度警惕,让消费者协会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商品交易市场等建立分会。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政府拨款;

  (二)调解收费;

  (三)实行会员制的会费收入;

  (四)接受社会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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