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有出版权如何认定

2014年12月25日21:04        熊晶晶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侵犯专有出版权如何认定

  (一)、专有出版权的法律属性及其范围

  依据我国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专有出版权是出版单位依据合同取得的在合

  同有效期内及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权利是一

  种独占的权利。这种独占是一种排他的权利,此种权利是知识产权体系中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著作权

  法中的专有出版权属于作者的著作权中以印刷出版方式复制及发行作品的权利,由于我国出版管理的限

  制,该权利只能由著作权人以合同方式授予出版社,著作权人在授权后合同有效期内即丧失了该项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专有出版权具有以下法律特性。

  第一,专有出版权是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权利,是复制权与发行权的组合权利,其初始归属于作为

  原始著作权人的作者,是一种可以依法处分、可以依法转移的民事经济 权利。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将其许

  可给图书出版者,也可以将其许可给其他民事主体;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法授予被许可方再授权,即由被

  许可方再许可第二人出版或专有出版相应作品的权利。这是民事经济权利自由处分的基本原则,应当同

  样适用“专有出版权”这一民事经济权利。

  第二,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明文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相应的专有出版权利受法律保

  护”,但同时并未明文规定只有图书出版者才享有专有出版权。这一法律规定并不等于“专有出版权只

  能归属图书出版者”。法律规定了图书出版者得以享有因合同约定而受让得到的专有出版权,但并不排

  斥其他民事主体也同样依法享有通过合同约定而受让取得的专有出版权。其实,在当前诸出版社等使用

  的通用格式的示范文本《图书出版合同》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就载明:“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

  在世界各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利,为期x年。”在这里,授权方往往是作为原始著作

  权人的作者,作者个人通常不具备出版资质条件,作者不是图书出版者,但他却可以将“专有出版权”

  授予图书出版者,授予出版社。

  要准确理解专有出版权的含义,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图书出版者。在我国,图书出版者仅指那些具有法人地位、有权经营标有统一书号的图书出版业务的

  出版社。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单位,均不能从事出版业务,不能成为图书出版者。

  2、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虽然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来源于著作

  权人的授权。作品的出版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项具体权利,由作者即著作权人享有和行使。

  但由于出版的高度专业化,实际上作者是没有能力来行使这项权利的,他只能通过图书出版合同将其享

  有的出版权以专有出版权的形式授予图书出版者即出版社。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享有著作权;出版社

  是作品的传播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本身并非著作权,而是邻接权。即专有出版权并非著作

  权而只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类似,是从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当然

  出版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同样付出了劳动,使作品得以以各种崭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他们的劳动应该

  得到尊重,他们的权利 自然 应该受到保护。

  3、专有出版权仅限于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著作权人有权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文字的其他版本形

  相关阅读:

  甘肃兰州知识产权律师推荐:马雅娟律师

  马雅娟律师 甘肃-兰州 电话:13919836687 Email:myj_lawyer@sina.com 专长领域: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保险理赔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执业机构: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0811856084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中路10号中科院图书馆8楼……[更多]

  关于表演者邻接权保护

  表演者邻接权保护 表演者的利益 在录制技术尚未发展时,观众必须到剧场,必须付费才能观看演员的表演。每一位艺 术家进行表演创作,他们总是希望能使更多的人观看,在人群中传播。自从留声机、电 影放映机、录像机、广播机械被广泛地使用和唱片、广播、电影……[更多]

  关于表演者邻接权保护

  表演者邻接权保护 表演者的利益 在录制技术尚未发展时,观众必须到剧场,必须付费才能观看演员的表演。每一位艺 术家进行表演创作,他们总是希望能使更多的人观看,在人群中传播。自从留声机、电 影放映机、录像机、广播机械被广泛地使用和唱片、广播、电影……[更多]

  2015司考知识产权法:邻接权的概念

  2015司考知识产权法:邻接权的概念 1、概念---保护期都是50年。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邻接权与著作权的主要区别是: (1)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更多]

  石家庄张艺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著作权 邻接权 许可使用转让

  石家庄张艺律师 知识产权 律师 著作权 邻接权 许可使用转让 咨询委托 张艺律师 电话 0311 — 89684685 、 13803212873 河北石家庄 鼎岳 律师事务所 张艺律师 ,为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著作权纠纷 1 、( 1 )著作人身权纠纷 ①作品发表权纠纷 ②作品署名权……[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邻接权知识排行榜
邻接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