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三大维权误区致起诉被驳
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称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到法定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
最终,法院以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超出法院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释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未为农业户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亦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此外,要求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亦均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法院提出。
离职两年后讨双倍工资超过时效被驳
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7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2011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诉讼期间,该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称张某的请求已超出了法定时效。
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求。
法官释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中,张某已经离职,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受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具体到本案中,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其时效应严格把握。就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于法定时效到期之前提出,否则即面临因超时效而败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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