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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县委书记受贿400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2015年01月04日08:55        赵逸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宁夏一县委书记受贿4000余万元被判无期徒刑

  2014年12月31日,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原县委书记方仁受贿案一审宣判,方仁因受贿4000余万元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方仁在担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贺兰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95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方仁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人民币3395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3万元,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方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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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的适用刑罚

  1997年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刑法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的刑罚适用,由此可以得知对于受贿的,可以按如下幅度量刑: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更多]

  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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